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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保護令的災難效果,避免關係與訴訟的全部毀滅

認識保護令的災難效果,避免關係與訴訟的全部毀滅

保護令,是目前我國法制上對於家庭暴力被害人保護的主要手段,也是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設計核心。
然而,即便保護令是家庭暴力防治法的重要內涵,卻也非家內暴力的預防方法,實則婚姻以及家庭關係之維繫,仰賴的是家庭成員間的非暴力溝通。藉由家人間的同理、互相理解與包容,才能夠真正的預防暴力發生。
反之,保護令的出現,往往只是揭露了家庭關係遭家內暴力破壞殆盡的結果。在家內關係中時常出現暴力衝動的一方,應認識到保護令之核發與一般訴訟程序不同,法院核發保護令之標準,僅以被害人主張之家暴事實存在可能性大於不存在為必要,如果衝動的一方慣常以謾罵、吼叫乃至控制、攻擊的方式與家庭成員相處,即便被害人未提出絕對明確的證據,也可以向法院聲請取得保護令。
而家庭暴力防治法出於對暴力抵制之目的更明文推定了施暴方對於子女親權的不適任,此時,施暴方不僅是生活上遭受保護令的特別限制,更將面臨未來遭法院以保護令存在為由,認定施暴方有不堪同居虐待之離婚事由且不適任親權之危險,進而發生親密關係、離婚訴訟、親權酌定訴訟全部毀滅之災難效果。
因此,在家庭關係的經營當中,衝動一方應隨時認識到保護令核發之可能及其將帶來之毀滅效果,而被害人也應該隨時注意證據之保存,並隨時與律師聯繫確認,評估婚姻諮商之引介,抑或未來訴訟之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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